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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界定




知识产权法中对公共领域的界定,在很早的有关知识产权立法中已经存在。例如,世界上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设定了一个“文学艺术的公共领域”,具体内容体现于:创作是新作品取得著作权的必备条件,以确保出版商不能收回现有作品;对著作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以对抗出版商永久性著作权的主张,保障作品在一定期限后为社会自由利用;著作权人在印刷出版和出售方面享有有限的权利,受到著作权穷竭的约束。

这种公共领域可以理解为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以自由利用的领域。如保护期届满后的知识产品,就是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不过,在严格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限于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中的不受保护的、可以被自由使用的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中公共领域的确立,是均衡知识产权人和其他利用、传播知识产品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实现精神财富有效、公正分配的重要体现。



原作者:

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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