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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地理标志如何注册




什麽是地理标志?《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就是说,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不仅具有某种与其他地方同类产品不同的特点,而且这些特点还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这些特点、质量、信誉都是由生产这些产品的地域所具有的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产品具有地域不可更换性,离开该地域生产的同类产品将不具有这些特点。

地理标志与产地标记不同,产地标记是指标示某商品生产于某地方的标记,在某地生产的产品与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有些商品上标注的“青岛制造”、“上海制造”、“北京制造”等都属于产地标记。

那么,如何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护地理标志的最好方式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所谓证明商标,是指由商品质量监督机构注册,许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使用于商品上,证明该商品的原料、质量、性能的认证标志。而集体商标,是由集体企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由该集体组织共同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由集体组织申请注册,由各个成员使用,保证其商品符合某种质量标准,告知公众使用集体商标的产品的某种特定的共同特征。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按照一般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要求外,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应当做到以下要求:

一、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通常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并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商品的品质、使用的手续、使用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测监督制度等内容。

二、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的,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和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三、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地理标志所适用的地域范围的划分非常重要,这里的地域无需与该地域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范围完全一致;但划定地域应当慎重,应当尊重传统,尊重历史,并应当尊重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二是集体商标的使用因关系到各个成员,固有关使用的规定应通过集体组织章程或成员之间的协议予以明确。三是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能是同一个人,也就是说,不能证明自己的商品的质量和功能。



原作者:

庄奎太

来 源:

中华商标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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