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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含义的确定与显著性的判断--“RAV”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点评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公司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提出“RAV”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该商标中文含义为“相对原子变化”,直接或欺骗地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处理方式等特点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大写字母组合“RAV”构成,无确切规范的中文含义,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为“RAV”作为商标使用在啤酒、果汁等商品上直接或欺骗地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处理方式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或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审理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申请人提出的“RAV”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点评:

判断商标的显著性,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要确定标志本身的含义。

如果申请注册的标志为中文,则其含义的确定相对简单,绝大多数情况下由审查员直接作出判断即可。如果申请注册的标志为外文,审查员必然要借助于一定的工具书,外文商标的翻译就是如此。

在商标审查中确定外文商标含义的路径大致如下。首先,要判断该商标所使用的语言种类。由于英语是国际通用语言,在实践中采用英语作为商标的情形更为常见,作出此项判断并不困难。其次,要通过一定的工具书来确定该商标的译义。有些常见词汇,虽然审查员知晓其含义,也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表述其准确的词典译义,这样既可以避免误译,同时,也是法律文书严肃性的体现。关于工具书的选用,目前我国商标法律法规及其商标审查标准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应考虑采用那些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公认权威性较强的常用词典。为提高审查效率,也可以使用目前比较流行的翻译软件。但无论采用何种翻译工具,均应在法律文书中准确地注明出处,既用以说服当事人,也表明审查决定是有依据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查医药、化工、机械、电子等行业的商标申请时,不仅要查阅常用的普通词典,往往还要查阅专业词典,以确定申请商标的含义,防止对本商品具有叙述性的标志被准予注册。当然,在对外文商标进行翻译时,我们不必穷尽一切工具书,这既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我们审查员的“搜索”义务应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另外,一个单词在词典中会有多个含义,我们应选取较为常用的、主要的含义加以审查,在医药、化工、电子、机械等专业领域,则应选取该单词在专业词典中的译义作为其主要含义。确定外文商标的主要含义,在日用消费领域,应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习惯与识别能力作为标准;在专业产品领域,则应以行业内中等水平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为标准。同时,申请人与审查机构之间还可以进行一定的沟通。一般来说,申请人对于商标的选择与设计有其特定的意图,其作出的具有合理性的解释可以为审查员提供参考。将来,如果我国加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则在审查程序中商标被驳回之前申请人还有申辩的机会。这样就可以使外文商标含义的确定避免主观武断,而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透明,也更具有说服力。

本案中,商标局驳回通知认为,申请商标“RAV”的中文含义为“相对原子变化”,但在复审程序中,商评委未在常用词典中查到上述含义。而且,即使申请商标可以翻译为“相对原子变化”,该含义也很难为普通消费者所了解。目前亦没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对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果汁、啤酒等商品的特点有直接叙述性。因此,商评委认为该商标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原作者:

吴新华

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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