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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商标制度




马来西亚商标法制定于1976年,于1994年、1997年(延续到1998年)、2000年多次修订。在2000年的商标注册申请中,本国人提出6303件,外国人提出12500件;核准注册的商标中,本国人449件,外国人1328件。2000年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8月起实施,取消了A、B的注册簿制度,保护驰名商标,增加海关执法措施。

目前,马来西亚是WTO成员,于1989年加入WIPO和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马来西亚商标制度的运作要点如下:

商标的构成要素: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

商标种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商标主体: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前提是要在马来西亚当地设有营业场所或住所。

权利期限:商标专用权期限及延展期限均为10年,申请延展商标专用权须在期限届满之日前1年内提出,申请延展商标专用权须缴纳费用。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符合特定条件后准予授权他人或移转。

异议制度:对于商标异议,由法院就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书面资料判定异议是否成立;利害关系人因权利人未使用该商标而欲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须向法院提出申请。



原作者:

柳福东

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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