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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涉“冒名顶替”原单位关联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离职员工将被告公司“冒名顶替”为原公司关联公司,并在任职期间即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向被告公司进行披露,并与被告公司共同使用;被告公司明知该离职员工的身份,仍在其任职于原公司时即开始使用其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被告共同获取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共同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心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心果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源汇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万源公司)

2014年11月起,解某在心果公司工作。2016年8月,心果公司将其大客户“大众点评”交由解某,主要负责对接推广“大众点评”这一产品。2018年4月,解某告知心果公司“大众点评”计划停止对其产品的相关推广,心果公司与“大众点评”停止合作。2018年6月4日,解某向心果公司提出离职。后心果公司发现,万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与解某一直是男女朋友关系,该公司实际由解某和陈某共同经营。2018年4月之后,解某将万源公司作为心果公司关联公司,继续就“大众点评”项目订立合同,推广“大众点评”产品。心果公司认为解某、万源公司披露和使用心果公司的特定客户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心果公司经济损失637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心果公司主张的合同内容、对接联系人和合作联系渠道等“大众点评”平台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万源公司与“大众点评”平台就手机客户端应用推广进行合作,系基于其通过解某知悉并使用的心果公司与“大众点评”平台进行合作的信息。万源公司作为主动签约的主体,其将解某作为入库登记的联系人,并在名称后冠以“心果”字号进行合同审批,不可能不知晓解某的身份,亦不可能不知晓其所使用的经营信息是心果公司的商业秘密。解某在任职期间即将心果公司的商业秘密向万源公司进行披露,并与万源公司共同使用;万源公司明知解某的身份,仍在其任职于心果公司时即开始使用其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被告共同获取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共同侵犯了心果公司的商业秘密。综上,法院一审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心果公司经济损失3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离职员工将被告公司“冒名顶替”为原公司关联公司、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商业秘密是企业通过长期市场积累而形成的重要财产权益,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净化市场竞争生态,保障企业投资、创新、创业的客观需要。本案判决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打击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原作者:

来 源:

知识产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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