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广东本色>> 新闻动态>>>>


你分得清“干干”和“天天”吗?法院为什么认为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大概是个中国人都能分得清“干干”和“天天”,这是最早认识的两个字。但是在这件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法院就认为“干干”商标和“天天”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所以,商标的近似判断并不是以你是否能分清得这两个字为标准,而是以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为依据。

这件“干干”商标由某天天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在第19类“木材;非金属广告栏;非金属门;非金属楼梯踏板;非金属折门;非金属大门;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门板;非金属护壁板;非金属门框[1]”等商品上。经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天天木门(广东)有限公司。

本案申请人是成都天天木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在先商标为“天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干干”标志本身的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各件引证商标“天天”相近,未形成显著区别含义;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在其生产、销售的木门商品上申请了“百年天天标志”;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同时期或者其后申请了多件含有“天天”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各件引证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各件引证商标形成市场区分的知名度。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争议商标“干干”与各件引证商标“天天”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

法院同时认为,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登记并使用“天天”字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销售的“百年天天”品牌木门等商品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木材;非金属门”等商品上注册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益。

用一句话说就是,这件“干干”商标与“天天”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损害了“天天”字号权,因此国知局执行判决,对“干干”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别的不说,有两个细节就足以支持法官的结论,一是该“干干”商标的原注册人和受让人的字号都是“天天”,二是该注册人还注册了“天天”商标。

本案再次说明,对于近似商标的判断,注册人的主观意图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因为一旦主观上有了傍靠他人商标的意图,“干干”也就真的可能被识别为“天天”。

结论,商标是商业标识,是要在动态的市场中进行个案判断的,就算你永远分得清“干干”和“天天”,也不一定能分得清“干干”商标和“天天”商标。(张月梅)


原作者:

来 源:

张月梅的商标文

共有38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