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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球”商标需要坚定持续的维权吗?还真需要


股票还在继续下跌,“雪球敲入”还在继续。我也继续以“雪球”为例讲讲商标法。

虽然“雪球敲入”不是雪球公司的行为,但不能说和“雪球”商标无关,因此这些被敲入的“雪球”产品,可能涉嫌商标侵权。雪球公司最近连续发出声明,就是维权的行动之一。从商标角度来说,这些都是大概率要发生的。商标作为商业标识,选择了什么样的标识作为商标,就决定了在商业中遇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有些商标,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为了确保该商标的唯一性,需要开展一系列的官司维权。这件使用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上的“雪球”商标,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雪球是个普通的词,但滚雪球在金融界是个不普通的词。世界著名的投资家巴菲特认为,人生就像滚雪球。重要的是发现够湿的雪和一面够长的山坡,如果你找到正确雪地,雪球自然会滚起来。虽然这段话的重点是“发现”和“找到”,但“滚雪球”这个词还是赢得了金融界的钟爱,其中北京雪球公司就发现了”雪球“,并将其注册为商标,且经使用成为了品牌。

作为商标人,我认为能发现一个好标识,并且找到合适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并让商标使用起来,品牌的商誉积累也是一种滚雪球的效应。“雪球”有着美好的联想,又不是金融、投资领域的专用名词,就像“飘柔”用在洗发水商品一样,作为品牌是个好选择。

那为什么“雪球”这样的商标会意味着必须维权的境遇呢?存在着三个现实原因。

一是有的侵权人对商标侵权的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雪球是一个固有普通词汇,但其一旦注册为商标,则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就享有了这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还享有禁止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雪球及近似商标的权利。此时,他人在资本投资等服务上将“雪球”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认识到什么是商标的使用行为,什么又是侵权行为。只要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标识使用方式,一般都是商标使用行为。而商标侵权并不要求一定要有主观故意,只要客观上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容易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失,就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经济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声誉的损失,还包括商标显著性的淡化,即把他人的商标当作商品名称使用,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是有的侵权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商标侵权,依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就是故意傍名牌。在见过了各种各样的傍名牌行为之后,我想在金融投资界也不会缺乏傍名牌的故意商标侵权行为。在“雪球”平台已运营十多年,在金融界相当有知名度的情形下,产生几个傍名牌的也实属难免。故意侵权行为没有什么需要多解释的,一般是加倍赔偿的考量因素之一。

三就是金融界本身的特殊性,总试图用简单的文字说明实现让公众接受其复杂的金融产品的目的,“雪球”好使就用“雪球”,完全不考虑侵权不侵权的问题。最近“雪球”敲入导致投票大跌,打开手机都是“雪球”产品的各种解读。本来呢,这种“雪球”产品是自动敲入敲出类期权产品,是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或者场外期权的统称,是一种高风险的复杂金融衍生品,但部分机构以“雪球”这样一个通俗易懂的名称命名该类期权产品,似乎能让投资者产生一种该类期权结构投资收益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的期盼,忽视了该类金融衍生品自身蕴含的高风险。我身边众多朋友因为各种各样的看似简单的投资,最后都赔了个底掉儿。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使用“雪球”,如果放任“雪球”这产品那产品的不停出现,都会威胁到“雪球”商标权的稳定性。因为商标可以退化为通用名称,只有商标权利人通过持续维权强化其商标显著性,才能防止商标退化的可能性,所以,在大家都想用“雪球”的情况下,尤其是在“雪球”敲入产生了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除了维权几乎没有别的选择。北京雪球公司也确实就“雪球”商标权进行了一系列的维权行为。

网上可以查到的案例包括商标侵权案例,也包括商标确权案例。如在某侵权案中,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雪球”商标经过雪球公司的广泛使用和持续宣传推广,借助雪球App的庞大用户群体与巨大流量,已经在金融领域被广为知晓,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公司擅自使用“雪球”商标和字号的行为,侵犯了雪球公司“雪球”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某商标异议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某公司注册的“宝骏雪球”商标与在先的“雪球”商标构成使用在金融贷款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维权的方式不仅有打官司,发送律师函或者公开声明都是很好的方式。我也在网上看到了雪球公司的公开维权声明,在上一篇文章中张月梅的商标文253 雪球公司和雪球产品,投资股票市场的商标之争也进行了引用。有兴趣的也可以点开链接看一下。

我想这一系列高调的维权行为,目的就是告诉那些没有侵权故意的同行:“这是我的商标,你不要用!”告诉那些故意侵权的商家:“我的商标我会维权!”告诉那些知道了“雪球敲入”的公众:“此‘雪球’与我无关,且该使用行为涉嫌商标侵权!”

总之,如果选择了一个同行都喜欢的词汇作为商标,可能在最初的时候确实能够被消费者很友好地接受,比如我就自然地成为雪球平台的用户,但风险就是会遇到有意无意的各种侵权和困扰,比如“雪球敲入”带给雪球公司的麻烦。当然,这也只是一个过程而已,当市场上的各方终于认识到雪球是个商标时,雪球也就是成为一个独一无二的品牌了,到那时,可能市场上的雪球产品也就真的只来自于雪球公司了。

我希望,到那时,也少发生一些“雪球敲入”的金融惨剧。

原作者:

来 源:

张月梅的商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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