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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翁某雅、黄某美等五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获判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翁某雅、黄某美等五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翁某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郭某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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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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