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广东本色>> 新闻动态>>>>


鸽牌”还是“鸽皇”?一企业侵权鸽牌电线 判赔1000万


华龙网消息,究竟是“鸽牌”电线还是“鸽皇”电线?两个企业,因为仅一字之差的商标打起了官司。最终法院判决,一方需向另外一方支付赔偿金1000万元。今(19)日,川渝两地法院联合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重庆高院在发布会上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

  据悉,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鸽牌公司”)享有第146035号、第3270081号、第1603921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2005年3月,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鸽皇集团)法定代表人林应锋申请第4524253号“鸽皇GEHUANG及图”商标,并于2007年12月获准注册。2011年8月,鸽牌公司对林应锋申请注册的第4524253号“鸽皇GEHUANG及图”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其与鸽牌公司的引证商标近似为由裁定撤销争议商标。林应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林应锋的上诉,确认了该商标无效。

  在此期间,鸽皇集团从企业名称和商标上对鸽牌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摹仿,还曾因假冒鸽牌公司产品被处罚,侵权时间长达十几年。林应锋在第4524253号“鸽皇GEHUANG及图”商标评审及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交的系列证据显示,鸽皇集团从2005年至2013年期间主营利润总额高达171993569.94元。

  随后,鸽牌公司对鸽皇集团在相关网站销售、宣传“鸽皇”电线电缆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认为侵权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鸽牌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侵权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鸽皇集团使用的“鸽皇GEHUANG及图”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鸽皇集团未经许可实施的涉案行为侵害了鸽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鸽牌公司请求赔偿的数额应予全额支持。


原作者:

来 源:

华龙网

共有86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