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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兄弟”诉“老天宝兄弟”,法院这样判!


提起长沙美食,少不了油香四溢的小龙虾,“天宝兄弟”更是响当当的“网红招牌”。近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长沙市天心法院推出一系列涉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而这其中,“天宝兄弟”诉“老天宝兄弟”一案备受关注,怎么回事?红网时刻带你一探究竟。
商标“攀亲戚”?“天宝兄弟”诉“老天宝兄弟”索赔10万

在长沙,“天宝兄弟”四个字脍炙人口,而“老天宝兄弟”呢?“老”字当前,乍一看,你可能先入为主地认为这是“天宝兄弟”餐馆的前身。

其实不然。“天宝兄弟”,即湘潭天宝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兄弟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而“老天宝兄弟”,其小吃店成立于2021年4月25日,同名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6日,较“天宝兄弟”晚了整整五年。

2021年6月4日,天宝兄弟餐饮公司一纸诉状,将老天宝兄弟小吃店、老天宝兄弟公司及其经营者何某告至法院。天宝兄弟餐饮公司认为,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混淆市场和消费者的效果,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天宝兄弟餐饮公司向法院诉求,判令被告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变更企业名称或依法注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这下,“老天宝兄弟”也不乐意了。他们反驳了三点:一,“老天宝兄弟”使用的是自己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二,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三,注册企业后并未实际经营,“天宝兄弟”不存在任何损失,“老天宝兄弟”也未获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注册了第17482674号商标“天宝兄弟”,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截止)。而被告于2021年从他人处受让了第31335386号商标“天宝兄弟”,核定使用服务为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构成商标侵权

天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公司企业字号上主观上明显具有造成混淆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被告仅注册尚未开展经营活动,除在公司企业名字上有“天宝兄弟”外,并没有其他方面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而对被告注册含有“天宝兄弟”字号公司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尚未实际开业经营以获利,原告亦无经济损失,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天宝兄弟”字样)或依法注销;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看到这里,或许你想问:“天宝兄弟”主张“老天宝兄弟”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只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承办法官魏立宇表示,在本案中,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虽注册成立,但尚未实际经营,即尚未在餐饮服务上使用“天宝兄弟”标识,此时被告的行为尚未纳入商标法保护的范围,故不宜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的行为虽未构成商标侵权,但并不意味着被告注册带有“天宝兄弟”字号主体的行为合法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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