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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快乐”商标被驳,通用名称就不该成商标


记者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上查询获悉,“新年快乐”先后5次被申请为不同领域的商标,目前均已被驳回或驳回复审状态。申请“新年快乐”商标的既有个人名义申请的,也有北京、浙江义乌的公司,涉及的领域有烟火、办公用品、含酒精的饮料等。

最近这段时间,关于商标的讨论比较多,其中“青花椒事件”引得公众热议。事情的源头是:四川数十家餐馆因使用“青花椒”三个字,被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起诉索赔。此事引发关注,之后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撤诉,并及时道歉。同时,公众还发现,之后很多申请跟“青花椒”相关的商标都一一被驳回。此事之所以引发关注,就在于公众很想知道,关于商标申请的边界在哪里?保护知识产权的核心要义是啥?

在一次次的讨论中,一些共识逐渐达成:一些约定成俗的通用名称,不应该被注册为商标。这一点,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此外,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有8款规定,其也明确,“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在法律的参照下,大众也逐渐明白,类似“青花椒”一般的通用名称,本就不该成为商标,更不应该让一些企业或商家借此牟利。如今,关于商标之事,又有新的案例——记者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上查询获悉,“新年快乐”先后5次被申请为不同领域的商标,目前均已被驳回或驳回复审状态。这样的驳回,在意料之中。因为,“新年快乐”本就不该成为商标。不然的话,对其他一些企业来说,则可能成为无辜的“受害者”,因为申请成功的企业,可以用这样的商标去“过度维权”。

更进一步来说,申请“新年快乐”商标被驳回,也具备很大的普法价值。此前,若是公众对商标申请、维权理解还不够深刻的话,那么如今,相信多数人都会有更加清晰的认知。一方面,这可以给申请者提个醒,别投机取巧,别钻空子,别心存侥幸,要实打实地创新,然后申请商标;另一方面,这也能给被维权者提个醒,别碰见维权就害怕,该有的信心还是要有,该有的法律常识也要具备,如此才不会成为别人收割的韭菜。更进一步来说,对相关部门来说,还可以完善机制、建章立制,对恶意申请商标的企业给予警告等处分,从源头上减少公共资源被浪费的可能性。

无论是商标的申请,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其说到底是要保护创新的,而不是保护投机取巧者的。从这来说,类似申请“新年快乐”商标一般的闹剧,还是越少越好,因为这不仅会浪费公共资源,还会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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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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