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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欢天”惹上商标麻烦事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健心公司)诉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下称广汉卓越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广汉卓越公司在花椒油商品上使用 “ 麻欢天 ” 标识构成标志,决定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健心公司 “ 麻翻天 ”“ 麻欢天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健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30余万元。目前该判决已落实。

  健心公司诉称,其经授权所有权为 “ 麻翻天 ”“ 麻欢天 ” 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初始第 30类调味品,调味料等。 ,“ 麻翻天 ”“ 麻欢天 ” 商标在藤椒油,花椒油等系列调味品产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广汉卓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 “ 蓉乡卓越麻欢天 ” 品牌花椒油上突出使用 “ 麻欢天 ” 标识,与健心公司的 “ 麻欢天 ”“ 麻翻天 ” 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广汉卓越公司为搭 “ 麻翻天 ”“ 麻欢天 ” 商标的便车,在第 29类食用油脂产品上申请和“ 麻翻天 ” 商标近似的 “ 麻欢天 ” 标识,却随意使用在第 30类“ 藤椒油” 调味品上,构成商标商标。

  广汉卓越公司辩称,花椒油,藤椒油在尼斯分类表上无法找到对应的商品,属于非规范商品,两者与食用油属性高度类似,主流电商平台皆将其归于食用油类别进行售卖藤椒油,花椒油,麻椒油都是从食用油中萃取麻味获得,产品的最主要原料是食用油,而且其在第 29类使用所有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违法,是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其系在第29类食用油,食用油脂上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汉卓越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为花椒油,原料为花椒,做法是将花椒通过萃取后,提取呈香,呈味的物质,加入适当比例的食用植物油替代,主要用于需要突出显示,广汉卓越公司注册了 “ 蓉乡卓越 ” 商标,其注册类别为第 30类,其中包括花椒油,藤椒油等。可见,广汉卓越公司对于花椒油不属于第29类商品范围内的商品系明知。因花椒油属于调味品,而广汉卓越公司“ 麻欢天 ” 商标注册在第 29类上,该类别中并不包含花椒油,因此广汉卓越公司使用“ 麻欢天 ” 超过了其自身的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的范围。广汉卓越公司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 “ 麻欢天 ” 标识,该标识与健心公司的注册商标 “ 麻欢天 ” 呼叫相同,字体相似,构成近似标识,与 “ 麻翻天 ” 呼叫和字体等均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法院判决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停止行为,并赔偿健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30余万元。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现实中有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 “ 类似商品或服务 ” 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事实,此时则涉及应如何确定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性的问题。首先应考虑其使用注册商标是否超过批准范围;其次,应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落入原告的权利商标专用权范围内;最后,应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冯伊)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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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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