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广东本色>> 品牌经营>>>>


电子商务中的域名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域名如同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名称一样,成为网络虚拟世界中人们唯一可识别的标志。域名因其易记便用,已被广泛地用作一种商业标记,因而承载了很大的商业价值。商家的域名越来越广泛地用于广告宣传中,成为商家在网上拥有一个地盘的标志。尤其,众多商家基于网站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巨大潜力而纷纷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乃至擅自将其他知名企业的商标、商号作为自己的域名使用注册,以吸引尽可能多的消费者,扩大自己在网上的知名度。
  实践中,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有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人们上网有—种习惯,即在没有域名地址簿的情况下,人们要想访问某一企业的站点,第一反应往往是输入该企业的
  “商标或商号+COM”。这样,“商标或商号+COM”结构的域名比其他结构的域名就有了更高的经济价值。域皂恶意抢注判断的标准在“恶意”上,表现为抢注的域名使用了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号;抢注的目的有牟利性质。二是巧合雷同。在某些情况下,域名注册入并无抢注的恶意,而是出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个域名,造成与他人商标或商号的巧合雷同。
  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呢?笔者认为,这要看该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知名度很低的商标往往少有人去抢注,因为抢注的商业价值几乎不存在,所以将鲜为人知的商标作域名注册使用,定性为商标侵权有些牵强。当然.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在实践中总有诸多不便。将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枪注为域名使用,势必会在实践中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实践中造成混淆.误导客户和消费者.从而给商标权人带来损害,这仲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网络主页上域名抢注及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鉴于目前域名与商标冲突现象日益严重,商标制度与域名制度又存在立法上的错位,要想尽可能减少域名与商标冲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一位的任务便是宣传、鼓励企业尽快上网,注册自己的域名。企业在申请域名注册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在我国,域名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域名注册人对商标和企业名称注册人提出的异议有不同看法时,没有规定复审程序;商标权人对域名注册提出异议的期限,也未作规定;如果无人提出异议,则对于商标、商号和域名的冲突不予制止。
  其次,当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与域名发生冲突时,由两种可尝试的办法来加以解决。一是通过域名注册机构解决。当发现本企业的商标或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域名时,商标权人或商号使用人应及时向域名注册机构提出异议。按照规定,异议提出后,在确认商标权人有商标专用权之日起30日后,域名服务就会自动停止。二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如果企业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与他人域名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的域名注册足以在实践中与自己的商标发生混淆而令自己受损,确实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可以依据我国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当然,以这种方式解决冲突只限于知名商标与域名的冲突。
  再次,当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与他人的域名冲突时,与在先注册自己知名商标、商号为域名的当事人协商,索回本属自己的域名,是一种明智的补救之举。他人的域名与自己商标、商号相同或相似,无疑会给各方今后的商务实践带来诸多麻烦,一方加大对商标商号的广告宣传投入,会担心为别人做了宣传;自己加大销售、质量上的管理,担心会提高对方的信誉;一方信誉上出现差错,会导致两败俱伤等等。因此他人不管是恶意抢注,还是巧合雷同,在不能或不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冲突时,通过友好协商致使对手无偿或低价转让其域名都是比较明智的。
  最后,明确域的的知识产权地位,依法保护域名。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议,有入将域各与商标、商号并列为商业标记权,有人士主张法律应赋予域名的注册人以专门的域名权,作为—种全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范畴。总之,域名的识别特征及其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可见域名的确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网络用户的域名被入侵犯,应当可以依据我国反不正当法有关“假冒”、“误导”的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域名使用人没有注册商标,或者自己的域名与自己注册的商标不一致,应当尽快将自己的域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样用我国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弥补域名制度的不完善,充分维护自己的域名。

原作者:

刘春霖

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3-11-13

共有2789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