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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持卡人何去何从成悬念,宁波商业银行为商标法律意识淡薄付出代价


  银行的商业信誉历来为人们所重视,近来,浙江省宁波市商业银行遭遇了一件烦心事,其两年前发行的明州卡在数字达到12万之众时,突然被一家小公司“纠缠”上了。该公司抛出不容置疑的证据,指称银行发行的明州卡在商标名称使用上涉嫌侵权。名称虽然只是一个符号,但是如果赋子它法律上“排他性”的特质时,引发的后果就不容小觑了。
  明州卡是具有定活期储蓄等多种功能的电子化金融支付工具,且该卡已完成与工、农、中、建、交等10家银行的互动互通,一旦终止,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失信于持卡人,对银行的信誉也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接下来小公司将如何动作,商业银行将如何应对,持卡人又将如何面对尴尬,宁波市民正拭目以待。两张同名称的卡先后推出
  宁波古称明州,因其名称的特殊性,“明州”一词曾‘度被广泛应用在各种产品、公司名称上,信用卡就是其中使用•明州”最为广泛的一类。
  1994年 宁波通惠经贸促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惠)首次在自己发行的通惠卡上使用“明州”商标,进行商务推广。起初,它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宁波当地400多家大中型商家购物消费时的优惠凭证,后来其功能逐渐延伸,涵盖到了酒店、IP电话卡、保险、金融等领域。以2001年为例,明州通惠卡采用的系列卡形式中就包括:太平洋信用卡、借记卡、东南商报读者卡、大红鹰会员卡、中国电信702电话卡和通惠会员卡。
  宁波市商业银行则在2001年10月开始发行明州卡,它是该行面向个人发行的信用卡,具有定活期储蓄、转账结算、购物消费、代收代付、个人理财、优惠等多种功能的电子化金融支付工具。
  两种明州卡,尽管发行单位不同,性能用途也有所差异,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将合归同类受到保护。正因为如此,随着商标注册证核发给予通惠,宁波市商业银行的明州卡无疑遭到了沉重的一击。
  “明州”商标注册中核定的受保护项目(第36类)为:信用卡服务,有价证券的发行,珍贵纪念品发行,信用卡发放,信用卡发行,艺术品估价等七十余项内容。
  通惠公司在“明州”商标上的注册成功,使宁波市商业银行陷入了十分被动的尴尬境地。
  
  侵权和维权之争
  
  今年7月7日,通惠公司向宁波市商业银行发出律师函,正式启动其维权程序。律师函要求商业银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在通惠公司发出这份律师函之前,他们曾有协商解决的意图,通惠找到商业银行,提及商标转让事宜,但最终都不欢而散。
  对于通惠公司启动法律程序的举措,宁波市商业银行迅即作出回应,他们在复函中指出,银行使用“明州卡在先,通惠注册商标在后”,其注册行为已构成法律上的“不当抢注”。
  据银行方的材料介绍;他们两家先前曾有一个合作的过程。2001年11月15日,宁波市商业银行与通惠公司签订“举办商业银行明州卡优惠消费活动协议”,双方约定:通惠公司负责与有关商家洽谈签约,保证活动期间商业银行“明州卡”持有人得到优惠,并由通惠公司落实活动的整体策划、宣传、广告等工作,由银行向通惠支付推广费、手续费及组建网络、网络维护、方案策划等费用。
  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了义务,通惠公司制定了《宁坡市商业银行“明州卡”优惠消费活动说明》,并负责编制消费指南,积极参与推广宣传“明州”银行卡的发行。在双方的通力合作下,“明州卡”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青睐,持卡客户超过12万。
  但通惠在协议履行期间,于2001年12月17日,开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使用权注册,在2003年6月取得注册商标后,即向银行方提出索赔事宜。
  银行方还认为,通惠公司在1994年起使用的明州通惠卡与“明州”银行卡两者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完全不同。
  最后,银行方规劝道,虽然通惠方抢注了商标,但能否真正拥有该商标使用权尚未有最后的定论,希望双方能进一步沟通,协商予以解决。在双方的沟通中,存在两点争论焦点:
  第一,明州作为宁波的一个古地名能不能以商标注册;第二,谁先使用了“明州”商标。
  记者从宁波市工商局商广处和商标事务所了解到,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明州作为古地名;并非行政区划,故不在商标法禁止注册的范围之内。
  对谁先使用明州卡的问题,通惠公司出具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从1994年开始,其年年发行明州卡,而且从内容到形式都在扩展和充实,9年累计投入的广告额就超过450万元,持卡人累计已超过200万人次,凭着此卡,通惠已和宁波市内外上万家商家建立了紧密型的关系,“明州”商标是通惠苦心经营9年后的结晶。

  12万持卡人何去何从

  记者就上述情况请教了一些业内人士,普遍的意见认为,“明州”商标为通惠所有已不容置疑,假如宁波商业银行、特约消费单位或持卡入在2003年5月21日后继续使用明州卡,势必将对通惠构成侵权。如何善后,这是一个大问题。据最近来自宁波市商业银行的消息称,该行决定于近期更换“明州卡”,其直接的原因据说是因为该行意识到了“明州卡”的侵权问题。宁坡市商业银行作为宁波最大的一家地方金融机构和宁波市惟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97年4月成立以来,以其诚心服务赢得了当地市民的认可,存贷款规模一直位居宁波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首,并逐步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客户群体,其12余万之众的明州卡持有者就是一个庞大的客户群。
  现在银行面临对这部分持卡人如何了结的棘手问题。根据银行业的国际惯例,存款凭证(包括信用卡和存折)是永续有效且享有存款利息的。换言之,即使换卡也应采取自愿的原则,如果持卡人不愿意更换,银行作为一方合同的履行人,无权强行换卡。
  有消息显示,宁波市商业银行已将“明州卡”换为“汇通卡”。这是向成都汇通城市合作银行受让的一注册商标。但其依旧存在不少疑点,最关键的一条是出让方早巳在2002年7月30日就被吊销法人登记,而商标的转让却是在2003年7月8日完成。
  12万持卡人会不会接受宁波市商业银行单方面的换卡决定?换卡后是否会依然存在持卡人利益受损问题,这一切仍是一个未知数。
  在通惠取得商标注册证不久,于波市商业银行即派人走访了宁波市商标事务所及其他相关部门,他们不解,作为经贸公司,小企业通惠怎么能把“明州”以信用卡的类别注册了呢?他们不知道,所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进行商标注册,信用卡决非商标法规定的禁区,信用卡也决非“大银行”的专利。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该行商标法律意识淡薄的一种体现。纵观各大银行的各种信用卡,无不是在进行商标注册之后进行商业运作的,而“明州卡”却是一个例外。正因为“例外”,所以付出了代价。
  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法律框架内的一切行为主体应该都是平等的,自然不应该有“大银行”和小企业高低贵贱之分,商标使用权的问题上同理。

  明州卡的走向,依然是人们无法把握的一个。

原作者:

应华根

来 源:

中华工商时报 20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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