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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同仁堂”对簿公堂——商号一字之差,起诉索赔5000万元


  “同仁堂”、“叶同仁堂”——两家各自创建于清康熙初年的老字号药堂,在300多年后的今天发生了商标侵权纠纷。近日,我国中药行业闻名遐迩的老字号北京同仁堂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温州叶同仁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索赔商誉损失等5000余万元。目前,浙江省高院已受理此案。8月3日,双方代理律师到该省高院交换了证据。

  史料:都是百年老字号

  据有关史料记载,北京同仁堂创办于康熙8年(公元1669年),清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开始供奉清皇宫御药房用药,享受皇封特权,历经8代皇帝,长达188年。300多年来,“同仁堂”金字招牌长盛不衰,到2001年发展成了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89年,“同仁堂”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目前北京同仁堂集团资产规模达50多亿元,并且在境内、境外开设了300多家分店。

  作为温州现存6个百年老店之一,“叶同仁堂”由宁波慈溪籍人叶心培投资2000贯钱于清朝康熙9年(公元1670年)创立(另一说是1665年),当时名为“叶同仁堂药栈”。到了1956年,公私合营成立温州国药联合制药厂,1995年发展为海鹤集团,2001年发展为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今年2月,经工商部门核准,又变更为温州叶同仁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原告:一字之差造成商标侵害

  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民事诉状中指出,“同仁堂”作为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受到法律特别的保护。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以“叶同仁堂”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实质上是以“同仁堂”作为其企业字号名称的主要部分,对原告及原告享有的驰名商标造成严重的侵害与极大的损害。因此,他们提出诉讼请求:温州“叶同仁堂”立即停止使用“同仁堂”作为其企业名称一部分的侵权行为,在全国性媒体上向原告道歉;赔偿原告商誉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28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我们并非傍名牌

  对于原告的指控,温州叶同仁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认为,“叶同仁堂”字号绵延已逾300多年,有据可考,且历久弥新,并非是“傍名牌”,有意模仿“同仁堂”商标名称。有关“叶同仁堂”字号的来历和发展有《中华百年老药铺》、《浙江省医药志》、《温州市志》等国家及地方历史资料可以证明。而且公司2002年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叶同仁堂”商标。

  温州叶同仁堂总经理麻民权透露,2001年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开张之际,北京同仁堂负责人曾亲自前来参观并表示赞许,还在其大药房设立北京同仁堂南洋药业专柜,后改为中成药专柜,他说:“温州人要买北京同仁堂的药就会到它设在叶同仁堂的专柜,没有人会搞混。”

  对此,杭州商标事务所的黄所长表示,“同仁堂”确实为驰名商标,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但现在叶同仁堂公司也已经注册,同样可以获得国家认可。

  据悉,该案将于8月26日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原作者:

曾旭辉

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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