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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擅自用于商业活动,不可!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30日,山西省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对辖区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用于商业广告的行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高平市太华路快特汽车美容装潢中心员工张文广(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朋友圈发布带有上述标志的商业服务广告。执法人员立即对广告中提及的快特文化主题会所进行核查,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 系国家新闻办公室合法登记,用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的特殊标志。当事人在未获得国家新闻办公室授权的情况下,将含有该特殊标志的洗车美容服务图文发在其朋友圈,其朋友圈有300多名好友。截至案发,该信息无违法所得。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罚款1000元。

思考评析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这些标志有着广泛的周知性以及免费使用的特点。商家为了蹭热度,在使用标志的同时利用标志的影响力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服务,是违法违规的。对于这种行为的查处,需要对市场严密把控,还需要对案件时效性的掌握以及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的典型意义进行宣传。
  针对以往案件中商户不知道特殊标志不可以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情况,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平时检查中加强宣传,告知经营户相关标志的使用要求以及注意事项,通过普法让监管对象知法、懂法。
  在重大活动期间,案源不仅要及时发现,而且案件处理应果断及时。鉴于网络对市场的影响,对于网络信息的监管,成为检查工作的另一个重点,该案件就是执法人员在关注的公众号中发现的案源。

原作者:

来 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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