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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中院审结66件涉“双飞人”商标侵权案


  因认为商家购买销售的“双飞人”牌药水涉嫌侵犯了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飞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分66起案件将66个商家起诉至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汕尾中院)。近日,汕尾中院对该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40起案件以调解撤诉结案,26起诉讼中被告被判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在这26件诉讼中,有4件诉讼判决已经生效,另外22件诉讼中的被告已提起上诉。

  据了解,“双飞人”药水由法国利佳制药厂于1838年研制,是很多家庭的“必备良药”。双飞人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成立,主要从事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生产和销售,并在多个类别拥有繁体、简体“双飞人”系列商标。2018年,双飞人公司发现汕尾多家药店和商铺销售“双飞人”药水,经比对,其认为上述产品涉嫌侵犯了自己对“双飞人”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公证取证后,将66家商铺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否认侵权,称这些产品系从香港采购的原装正品,未侵犯双飞人公司的商标权。

  汕尾中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盒背面上有一个涉案商品瓶身的图像,包装盒上、商品瓶身标签上均标注“雙飛人”,瓶盖上有“天使”图案;内附说明书正反面标注“人飛双”,并注明该商品为法国利佳制药厂出品。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标注与双飞人公司的“双飛人”“人飛双”注册商标相同,与“双飞人”注册商标近似。被诉侵权商品所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双飞人公司的注册商标虽然文字排列方式有别或繁简有别,但文字内容一致,且“双飞人”为臆造词,显著性高,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上述标识容易引起公众混淆,误认为是双飞人公司产品。因此,药店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双飞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该案办案法官介绍,系列案件涉及到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原则,即商标地域性原则,如果他国或者地区的商标想在计划销售的市场获得保护,扩大其保护的地域性,就必须在该国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采取其他扩大保护的措施。具体到该案,被诉侵权药品虽在我国内地之外的国家或地区享有商标权和知名度,但这并不能成为其在内地合法销售的依据,也不能成为侵权抗辩的理由,这就是商标地域性原则在具体案件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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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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