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广东本色>> 新闻动态>>>>


小议商标“撤三”应对策略


  随着法治意识、品牌意识的提高,“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观念逐渐被接受,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逐年增加。截至2019年底,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达2500余万件,2019年商标注册申请量更是高达783.7万件。海量在先权利导致新申请商标因相同或近似被驳回的概率也大大增加。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基于上述情形,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下称“撤三”)制度成为商标申请人面对在先权利障碍时的常用方法。

  需注意的是,只有对注册满3年的商标才可提出“撤三”申请。如注册商标在注册之前曾被异议、异议复审,经过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将会重新注册公告,则满3年的起算日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算。而为证明进行了使用,商标权利人需提供自他人提交“撤三”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3年期间(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

  面对被提出的“撤三”申请,商标权利人应如何应对?针对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况,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及时提交使用证据。为避免由于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导致无法及时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文书的情况,建议在经营地址变更后及时办理商标权证变更,在商标代理人变更后及时变更(相关通知也将送达商标代理人),并及时对商标进行监测以在商标被提“撤三”时积极应对。

  第二,规范使用商标,严格按获准注册的商标标识进行使用,不随意变更、增减。若商标有变更,及时补充申请。

  第三,及时固定使用证据。建议商标权人可优先提供如下证据以证明商标实际使用:一是合同,可在合同正文、页眉、页脚等处使用商标,且合同明确记载商标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及签订日期,但仅提供合同作为使用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故提交合同的同时还需要一并提交其他证据材料,如合同的对应发票等;二是发票,发票一般被视为优质证据,足以说明商品存在真实销售情况,且发票本身有时间记载,但在实务中,常出现因发票未能记载商标的核定商品或服务而被对方质疑的情况,商标权利人应在发票上明确商标内容,或者在发票中备注对应合同编码,以便将发票与记载了商标及其对应商品或服务的合同进行对应;三是广告宣传,如报纸、杂志、电视、互联网、地铁公共交通广告等,对于报纸、杂志等出版物广告,应保留显示时间的版面,而对于公共交通等广告可考虑以拍照的形式对使用时间进行存证;四是各类展览会参展记录,在布置展台时,商标权利人应重点展示商标标志和具体商品,并进行拍照保留使用证据,拍摄照片时除了商标与商品外,应包括一些与展会相关的背景,而且要及时将照片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未来可将电子邮件记录进行公证,辅助证明形成时间。

  商标作为市场经营者的核心资产之一,凝结了权利人的心血与智力付出,也是市场经营主体无形商誉的主要载体,一旦使用,难以变更。因此在实际使用中需小心谨慎,避免因使用不当、举证不足,被他人申请撤销。(黄陈钢 陈少兰)

原作者:

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20-4-27

共有164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