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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行”到“健全”——《政府工作报告》再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引起各界关注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句话,犹如一枚重磅炸弹,在知识产权行业内外引发强烈反响。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阐明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业内专家一致认为,从“实行”到“健全”,体现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与坚定决心。社会各界期待,在未来的日子里,惩罚性赔偿制度深入落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全面加强,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利法》修改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全国两会第四场“部长通道”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专利法》的修改,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的成本。申长雨说:“在最新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对故意侵权行为可处以最高5倍的惩罚性赔偿,这在国际上也是比较高的。”
  据了解,自1985年施行后,《专利法》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3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专利维权存在的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日益突出。《专利法》修改提上日程。
  2018年12月23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至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将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1万元到100万元,提高为10万元到500万元。
  记者注意到,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规定的是“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到“一至五倍”,力度进一步加大。
  在3月11日上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有记者问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取得了哪些成效,申长雨回答时表示,目前这项工作整体推进顺利。他介绍说,2018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目前全国人大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专利法》的修改有望今年年内完成。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我国《专利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中国目前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目标。

商标领域制度落实有待推进
  在知识产权领域,首先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是2013年修改、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18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某之间的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中远鞋业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对斐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32万元。
  在此案中,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适用了3倍惩罚性赔偿规则,是新《商标法》施行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实践中商标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超凡研究院发布的《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审结的商标侵权判决中,46968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仅有0.2%涉及惩罚性赔偿。
  《报告》分析认为,权利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不积极,基础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适用界限不清,“情节严重”缺乏细化标准等,都是制约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作用的原因。
  多名知识产权律师表示,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法院在判决赔偿金时一般不会考虑惩罚部分。
  《报告》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立法或司法解释上完善、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作出详细、明确的指引,真正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威慑、遏制侵权的立法初衷。

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令人期待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备受关注。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强调,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围绕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代表、委员也纷纷建言献策。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周世虹认为,应在专利权和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全面适用惩罚性赔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要切实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完善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使赔偿认定更加专业。
  在3月11日上午举行的全国政协工商联界别小组会议上,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尤其是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委员们讨论的热点。
  全国政协常委南存辉建议,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成本,加强品牌商誉保护,激发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和创新活力。全国政协委员、研祥高科技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陈志列也认为,要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上限。他说:“如果犯罪成本太低、获利太高,等于变相鼓励侵权,这会影响我们的创新。”
  参加小组会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知识产权保护涉及整个国家的创新发展,应该是有惩罚性赔偿的。“我们一方面要推动立法完善;另一方面,将在司法解释范围内能做到多大程度一定做到多大程度,让惩罚性赔偿落到实处。”贺小荣说。
  代表、委员殷殷关切,业界高度关注,健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众望所归,众所期待。
  习近平总书记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无疑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再添利剑。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营商环境,营造更加公平、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也有助于我国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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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1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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