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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制假身份“傍名牌”不灵了——瑞戈军刀商标异议案分析


阅读提示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审查员会遇到各种类型的“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诚信行为,近来又出现一种炮制虚假身份的新型案件。本文作者结合瑞戈军刀商标异议案对此类行为进行评析,审查结果充分体现出商标局严厉打击恶意注册、维护诚实守信原则的坚定立场。

基本案情
  异议人(代表人):维氏股份公司
  共同申请人:维氏瑞士军刀股份公司、威戈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士军刀瑞戈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瑞戈军刀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珠宝首饰,玉雕首饰,手表,手表带,精密计时器,表盒(礼品),表链,银制工艺品”。

当事人主张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许可使用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异议人商标的注册信息,中国国家图书馆对异议人及其商标报道的中文出版物的检索报告,部分中文广告宣传活动图片及发票,在中国的销售记录,异议人在中国的授权经销店、专卖店及店商列表,商评委曾在相关案件中认定VICTORINOX译为瑞士军刀的裁定,中国产业信息网关于世界军刀行业的排名,瑞士联邦军事装备局许可异议人使用SWISS ARMY商标的确认书,瑞士驻华大使馆发表的声明等。
  被异议人主要答辩理由是:被异议人总部位于瑞士苏黎世直角街18号,以设计、生产、销售十字瑞士军刀、瑞戈/RUIGOR箱包、瑞戈/ RUIGOR手表、瑞戈/RUIGOR眼镜、瑞戈/ RUIGOR户外鞋帽服装为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已在其他国家成功注册瑞戈军刀商标。被异议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多年,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并未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该商标若被驳回,将给被异议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被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异议人WENGER商标在马德里官网注册的驳回记录信息,被异议人商标在日、韩、美等国家的注册信息,被异议人的官网截图、百度百科截图、新闻报道截图、天猫店铺截图等。

案件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戈军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珠宝首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8685号SWISS ARMY商标、第1330496号威戈商标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55398 号 WENGER GENUINE SWISS ARMY KNIFE SINCE 1893及图、第637941号WENGER商标、第763828号VICTORINO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4类的“钟表,珠宝”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文字构成差异较大,未形成对应关系,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维氏股份公司、威戈有限公司是世界两大瑞士军刀制造商。瑞士军刀这一多功能刀具的设计最早由异议人维氏股份公司创始人所注册。经过100多年的宣传和使用,该商品名称已与异议人产生密切关联,并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异议人为一家在瑞士注册成立的企业,对异议人及其产品的知名度应有所知晓。被异议人在广东新闻网(2015年6月23日)上发布的标题为《瑞士军刀RUIGOR(瑞戈)品牌正式入驻中国市场》的新闻中,称“RUIGOR(瑞士军刀瑞戈)是瑞士的知名品牌”,但被异议人并未提供其在瑞士的有关商标注册登记或宣传使用信息予以佐证。而且,经查明,被异议人在主营的箱包业务上注册和使用的瑞戈、十字盾牌图形商标,实为2015年从两名中国自然人手中转让而来的,后又许可给其中一人控制的箱包公司实际使用。
  因此,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将其企业名称由瑞士军刀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瑞士军刀瑞戈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报道中突出其与瑞士军刀公司的关联,在天猫网店上使用“瑞士军刀瑞戈,纯正瑞士血统”等宣传口号,上述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极强的欺骗性,易导致中国消费者将其与因生产瑞士军刀而闻名的异议人产生错误关联,或认为其确实是来自瑞士的知名品牌。被异议商标若予以核准注册,将鼓励被异议人的此种不诚信行为,损害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并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维护和建设诚信的市场环境,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此外,异议人提供的中文宣传报道中,虽然将异议人的VICTORINOX、WENGER商标与瑞士军刀一起宣传和使用,但商标局不能认定上述商标已分别与瑞士军刀产生互译关系,也不能将瑞士军刀视为异议人在钟表、服装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的中文翻译构成近似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商标局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以及被异议人在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过程中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抢注等问题。
  本案重点在于判定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从而认定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在异议案件中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一般从以下几点考虑:
  1.商标标志本身的音、形、义和整体表现形式。
  2.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或知名度。
  3.双方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相同或类似。
  4.被异议人是否具有恶意。
  在本案中,异议人引证商标为VICTORINOX、 WENGER、 WENGER GENUINE SWISS ARMY KNIFE SINCE 1893及图及SWISS ARMY,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核定使用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亦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在音、形和整体表现形式方面区别明显。
  异议人在案卷中提供了大量中文报道和广告宣传材料,用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与瑞士军刀中文形成互译关系,从而希望在“义”上得出被异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的中文翻译构成近似商标的结论。但是,从异议人所举证据来看,异议人维氏股份公司和威戈有限公司分别为排名世界第一和第二的瑞士军刀生产商,在商业活动和日常宣传中,两家企业均将其名下商标与瑞士军刀放在一起使用,故商标局认为,瑞士军刀在实际使用中既与VICTORINOX产生关联,又与WENGER发生联系,在中国公众心目中并不唯一指向维氏股份公司或威戈有限公司,不可能既与VICTORINOX商标形成固定对应关系、又与WENGER商标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瑞戈军刀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同时,瑞士军刀不能被认定为异议人在钟表、服装、箱包等商品上在先使用的未注册中文商标。众所周知,瑞士军刀是一种多用途袋装刀具的代名词,虽然异议人将其带入中国市场,使中国相关公众了解并喜爱上这一风靡世界的产品,但该名称本身不能被认定为异议人使用在钟表、服装上的商业标识,其单独使用不足以起到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被异议商标瑞戈军刀与瑞士军刀虽仅一字之差,但异议人关于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瑞士军刀商标的主张,商标局不予支持。
  本案的难点在于对被异议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认定。
  在各类商业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均是基本行为准则。就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行为本身而言,并未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但是,从异议人提供的(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19580号公证书及被异议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可知,被异议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宣称其瑞戈RUIGOR品牌为瑞士知名品牌,并假借瑞士驻广州总领事馆副总领事Beat Schimind先生之口发表相关声明,但被异议人并未提供其商标在瑞士本国的商标注册和登记信息,副总领事Beat Schimind先生也表示从未发表类似声明。经查,被异议人在箱包上拥有的瑞戈、十字盾牌图形商标,最早由两名中国自然人申请,后转让给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又办理了许可其中一人使用的备案手续。结合被异议人一系列商标申请注册、转让、许可行为,以及被异议人名称的变更、被异议人在新闻报道中突出其与瑞士军刀公司的关联等事实,商标局认为,虽然被异议人是在瑞士登记注册的企业,但其旗下商标并非真实的瑞士知名品牌。鉴于中国消费者对来自瑞士的产品品质比较信任,若被异议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将使其成为欺骗中国消费者的工具。为维护诚信的市场环境,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作者:

来 源:

中国工商报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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