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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事务代理

一、商标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A.申请人的条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
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由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3.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B.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张(要求清晰有效);
2.企业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张(要求执照号清晰);
3.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人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4.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底表一式一份(盖章或签名);
5.提交商标图样十张,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应该提交着色图样十张、黑白墨稿2张。图样不大于10cmX10cm,不小于5cmX5cm。

C.填写商标注册申请表须知
1.一份申请书只能申请一个类别一个商标;
2.如果商标名称、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则应该附送商品、服务项目
说明书以便确定类别;
3.以企业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名义、章戳必须与《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一
致,并填写全称,不能简化;
4.申请人地址应具体、完整、以能够邮寄收到为准,写明所在省、市、区、
县(市)、路(乡)、街(村)号,并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
5.对于设计抽象、无文字、过于简单或复杂的商标及纯外文商标要附加设计说明,并填写在商标设计说明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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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后商标注册人需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续展申请。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所需提交材料有:
1.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底表一式一份(盖章或签字);
3.与原商标注册证商标图样一致的商标图样六张;
4.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已变更或转让的,还需附送商标局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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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发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因故丢失或破损的,应及时申请补发,所需提交材料有:
1.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底表一式一份(盖章或签名);
3.与原商标注册证图样一致的商标图样六张;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局有关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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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注册人名义及地址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人名称、地址发生改变,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即构成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的行为,将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申请人应将所有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所需提供的材料有:
1.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2.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3.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底表一式一份(盖章或签名);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局有关证明复印件;
5.因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使注册人名义、地址改变的,也应办理变更手续。但不需要交送变更证明,只要在申请时加以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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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人应将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一并转让。
所需提交材料有:
1.加盖受让人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商标转让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局有关证明复印件;
4.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要求清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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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销注册商标

1.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底表一式一份(盖章或签名);
3.交回《商标注册证》原件,如遗失应在书件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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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在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商标局备案。
所需提供的材料有:
1.加盖商标注册人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经合同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式六份;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局有关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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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案件代理


一、驳回复审

   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驳回后,申请人不服驳回的,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述,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的程序。驳回复审程序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供了申诉的机会。申请人应充分利用这个行政救济措施,行使自己的权利。
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1.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申请驳回复审的事实与理由相关材料一式二份;
4.附商标局《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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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商标,在该商标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异议期内,均可提出反对意见,向商标局申请裁定不予注册该初步审定商标。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所有通过了初步审定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才能获得核准注册。
所需提交材料有:
1. 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 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 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页码、初步审定号等材料一式二份;
4. 提出异议的事实与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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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复审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述事实和理由,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裁定的程序。

   异议人复审申请所需材料:
  
   1.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4.在原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及证据一式二份;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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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与在后商标注册人之间就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产生的争执。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受理机关。申请注册商标争议,应当自被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申请人所需材料:
1.加盖章戳和签名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提出争议的理由一式二份;
5. 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一式二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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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不当,是指商标持有人以不合理或不恰当的方式,在违反或违背了法律规定或原则的情况下在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
(二) 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
(三) 以及违法《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注册商标的。
其中,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没有时间限制,申请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的任何时候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申请人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期限一般为商标注册之日起的五年。如果注册人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期限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请求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章戳和签名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提出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事实与理由一式二份;
4.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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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十五内,依法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1. 加盖章戳和签名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 填写《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 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4.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一式二份。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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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1. 加盖章戳和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 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一式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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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商标侵权案件投诉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以及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当事人如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执法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制止侵权,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委托我所进行商标侵权投诉需提供和搜集的材料和基本证据包括:
1. 填写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2. 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要求清晰有效;
3. 侵权人基本情况;
4. 被侵权人在先权力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5. 被侵权人产品样本;
6. 侵权产品样本;
7. 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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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代理委托书、申请书均由本所提供,或点击本所网站下载

专利事务咨询

一、 发明与实用新型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需材料:
提供技术交底书一份,内容如下:
1、 发明创造的名称及所属技术领域;
2、 对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客观评述,并指出其不足之处;
3、 阐述本发明创造的目的;
4、 清楚、完整地叙述本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并明确指出本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特征;
申请主题为结构时,写出结构组成及各组成之间的联接关系,并提供结构示意图纸一份;
申请主题为配方时,写出各组成部分成份、各成份的含量范围及最佳含量值,并指出各成份在配方中所起的作用;
申请主题为制造方法时,写出制造工艺过程及各步骤的工艺条件;
5、 本申请的优点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6、 列举适量的实施例解释实施发明创造的具体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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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授予外观专利的条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申请外观设计所需材料:
  提供产品实物一件,也可以提供产品六面视图及立体图一份或六面及立体照片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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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务代理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1.填写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2.提交加盖申请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章戳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3.权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式二份;
4.交产品实物照片及产品外包装照片各两张,照片需五英寸彩照;
5.填写《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或《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或《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二份;
6.如商标或专利许可他人使用,需提供使用许可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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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商品条形码

1.提供加盖章戳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2.提供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填写中国商标条形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
4.填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条码胶片订单一式一份;
5.汇款单复印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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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到香港注册公司

   由于香港卓越的市场化和全球化程度,香港注册公司的很多待遇和优势条件是大陆注册公司不具备的,例如:没有验资规定,注册资本无需支付;公司股东或董事没有国籍限制,也无需留驻香港;公司名称限制少,业务范围没有限制;注册成立费用少,注册审批所需时间短,每年维持公司的支出少等等。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在香港注册公司,是开拓海外市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申请程序为:
1.填写成立新公司申请表;
2.股东及董事签署成立新公司文件;
3.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新公司注册申请;
4.取得公司注册证书,同日申请商业登记证、制定新公司文件及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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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

一、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商标注册申请需按各国具体法律程序办理。到上述系统的成员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可按逐一国家注册方式进行。
   以下国家的商标注册必须按逐一国家注册的方式进行:泰国、缅甸、印度、柬埔寨、阿富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巴西、科威特、黎巴嫩、老挝、约旦、墨西哥、哥伦比亚、智利、伊朗、阿联酋、南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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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注册(以下简称非知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喀麦隆共和国的雅温得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商标经核准后在所有成员国受法律保护。非知注册对基础注册未作要求。
   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有16个国家: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均系法国殖民地,因此非知注册指定使用的语言为法语。非知组织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完全受非知组织的约束,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

非知注册的程序

1、如果申请人不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其商标申请必须向非知组织提出,并可授权一名当地的居民代理向非知组织提出。
2、申请受理后,注册官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3、申请若通过审查即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补救措施:

审查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期间如果要驳回商标申请,必须在听取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答辩之后方能决定,所以申请人可以利用此答辩机会。如果有人在公告期内对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作出答辩,供审查官听取。如果申请人对异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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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体商标注册(以下简称共同体注册)

   申请人可以向位于西班牙阿里根特市的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可在共同体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欧共体注册对基础注册未作要求。

   共同体成员国共有15个: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

   共同体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共同体商标不取代国家商标。国家商标与共同体商标一样继续存在。即如果一个申请人向共同体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权日可继续享受。

   共同体商标申请在共同体内部公告期间,共同体国家的再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相关国家在先权利人在知道该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容忍在后的共同体商标连续使用五年,则其就丧失了提出无效或反对使用的权利,两个商标可共同存在。共同体商标没有语言限制,可使用任一共同体成员国的语言。但申请人在申请商标的同时须在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指定一种语言作为他人异议、撤销或无效的语言。

(一)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程序

1、任何希望在共同体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非欧洲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国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
2、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申请后,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3、商标申请受理后,该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各成员国在三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4、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这些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5、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补救措施:

如果商标申请被内部市场协调局裁定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二)共同体商标注册的优点

1、 注册商标在共同体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共同体商标申请即可在欧共体15个国家得到保护;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共同体国家的使用;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整个共同体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2、 共同体商标注册费用较低。共同体商标注册费用比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便宜得多。另外,共同体商标续展的费用也低得多。

(三)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缺陷

1、 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因为共同体15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同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需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
2、 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但是只要有一个国家有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在15个国家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共同体商标申请往往在很长时间内不能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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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协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2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现有的协定成员国分别是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保加利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力昂、肯尼亚共和国、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 、
纳米比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要求使用的语言:法语

   1989年6月27日,又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

   纯议定书缔约方: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立陶宛、冰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欧洲共同体、吉尔吉斯斯坦、纳米比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份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一) 申请马德里注册的条件

   申请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办理。但申请办理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 ,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或者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 在中国有住所。
3、 拥有中国国籍。

(二) 申请马德里注册的程序

1、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30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2、 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
3、 商标国际注册后,国际局即公告。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协定书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按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
4、 国际局将注册文件直接寄给申请人,如有申请人指定了代理人的,则寄给代理人。

补救措施: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成员国驳回抄件后,若不服,可以按驳回国家的法定程序进行申诉。

(三) 马德里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
1、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册该译名)。
2、 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 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4、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注意事项:

1、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并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2、 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对方。
3、 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4、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5、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规格为2×2cm-8×8cm之间。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6、 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7、 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
8、 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9、 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应附有关证件:

1、 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 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3、 《代理人委托书》。
4、 商标图样两份,不大于8×8cm,不小于2×2cm。
5、 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四) 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 手续简便
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手续简便。

2、 费用低廉
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1/12--1/11。

3、 时间快捷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申请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五) 马德里注册的缺馅

1、 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 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 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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